炜衡以案释法: 什么是“拒执罪”

2020-05-09
炜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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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以案释法: 什么是“拒执罪”


  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关于拒执罪的新闻,但是大家都不了解的是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
  时间来到2016年6月,陈某来到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以滕某、文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涉案房屋。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滕某、文某传票传唤,二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滕某、文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陈某。但滕某、文某不服本判决,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滕某、文某仍拒绝返还房屋,陈某只能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阶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滕某、文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所侵占的房屋。滕某、文某以该房屋已经抵债给自己,且已在原有房屋基础上重新修缮,使房屋现有价值增值为由拒不返还房屋,但以上证据已在二审中被认定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执行法官见被执行人始终不想归还房屋,于是向他们发出了腾迁公告,让他们在限期内搬出,否则将强制进行腾迁。转眼公告期就到了,被执行人滕某、文某仍未主动搬出,就在执行法官准备强制腾迁的时候,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被执行人文某年岁已高,瘫痪在床,这种情况下无法强制进行腾迁,而且其家人也拒绝配合腾迁。
  案件一度陷入困境,为啃下这块“硬骨头”,执行法官想出了一个方法,将被执行人滕某、文某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而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文某,认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及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提起监督申请。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接踵而至,坏消息是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了该案,而好消息是检察机关以未发现违法情形不予支持文某的监督申请。
  案件始终未能执结,这可愁坏了执行法官,他不断的跟被执行人滕某、文某电话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与他们讲了一遍又一遍,但结果却收效甚微。眼看着该案件的审限即将到期,执行法官让申请人陈某以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另一边执行案件由于审限即将到期只好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事情发生转机后再恢复执行。 
  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到此终于有了转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了陈某提起的刑事自诉,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判决结果为认定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目前,该刑事自诉案件由于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拒执罪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对于“拒执罪”可能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被执行人滕某、文某明知自己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了原判,但仍心存侥幸,拒不归还房屋,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拒执罪”能够有效的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对这类人群形成了强力的威慑。此次“拒执罪”的判决,体现了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打击拒执的坚定决心,既有利于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氛围。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而拒执罪的构成主体则是在被执行人不依法执行甚至是暴力干扰公共秩序甚至教唆他人一同负隅顽抗,这样的情节更加严重,这个是会被认为是共犯,并且在定罪的时候甚至会量刑处理,所以一旦判决生效后最好是依法执行,严格遵守法制法规。


来源:炜衡呼和浩特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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