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陷“老鼠门案”,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全文)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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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陷“老鼠门案”,"顾客”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全文)

  在著名海底捞火锅店用餐时,趁人不备将自己携带的老鼠放入火锅内,后以吃到老鼠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有关部门举报相要挟,要求商家赔偿500万元。2019年5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从老家带至北京。次日18时许,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北京市丰台区海底捞餐厅就餐。过程中,郭某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协商未果后,郭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15日,海底捞店员拨打110电话报警,11月1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为手段,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因商家积极报案,郭某并未实际取得钱款,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虽在庭审前委托家属代为支付未结餐费并补偿营业额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当庭辩称“500万的赔偿数额系海底捞店员提出,且其并未坚持索赔”的意见,与在案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不符,其当庭并未真诚悔过,悔罪表现一般。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和警务资源,破坏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误解,行为性质恶劣。

  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体系,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目前,此案已生效。

郭立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京0106刑初183号

案  由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09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立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宇,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8]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立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立城及其辩护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13日18时,被告人郭立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海底捞店内,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放在餐盘上,以向媒体公开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为要挟,向海底捞店索要人民币500万元,遭到拒绝后又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被告人郭立城于2018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立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立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称500万的金额是海底捞店铺提出的,且自己并未坚持索赔。

被告人郭立城的辩护人认为:郭立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系坦白;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不大;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立城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老鼠从老家带至北京。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郭立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海底捞餐厅(北京9店)就餐。过程中,郭立城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为由,以向媒体公开、向相关部门举报为要挟,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协商未果后,郭立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被告人郭立城于2018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立城家属已代为向海底捞公司支付未结餐费人民币397元,并补偿当日营业损失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靳某(海底捞北京9店大堂经理)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服务员阴通反映95号桌顾客不满意,让我过去看一下。95号桌用餐的是一男一女两位顾客,男顾客称在鸳鸯锅的辣锅中吃出异物,要求店内解决。男顾客称已对异物拍照录像,附近还有很多顾客,自己也没有大声宣扬,问我们这个事情是公了还是私了。我问对方的要求,男顾客说网上有类似案例,可以参考。经上网搜索后,查到男顾客所说的案例赔偿了顾客5000元,但男顾客不同意以这个钱数解决,也不说具体想要多少。之后,魏某(40店后备店长)出面协调,男顾客说他可以去很多部门投诉,并直接提出500万的赔偿数额。随后,公司事务部部长张某也来到现场,和男顾客沟通可以把异物送检,也可以带顾客到医院检查,均遭到男顾客拒绝。张某问顾客的想法,顾客说已经和门店说过要求,不想重复,并说如果此事曝光,将会对我们公司造成很大影响之类的话。张某提出给男顾客2万元慰问金,男顾客仍未同意。协商过程中,同桌女顾客先行离开。

经辨认,指认出郭立城就是案发当晚在95号桌用餐,并声称吃出异物要求海底捞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的男子。

2、证人魏某(海底捞北京40店大堂经理)证言及辨认笔录: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我接到电话说海底捞9店出事了,让我协助处理,随后我赶到9店。到现场后,发现95号桌当时只有一位男顾客,我提出去医院检查以及支付5000元慰问金的解决方案,男顾客认为金额太少,没有同意,要求按照网上案例解决。我问男顾客的要求,男顾客直接说要求我们赔偿500万。我说这个金额太高,需要上报公司,男顾客称愿意等。之后,张某也来到现场,我们一起跟顾客协商,但男顾客仍坚持要求我们赔偿500万元。沟通过程中,我已使用自己的手机进行了录音。

2018年11月14日、15日,我通过电话、微信与男顾客沟通,但他表示不愿再与店内协商,并表示已经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辨认,指认出郭立城就是在案发当晚在丰台区海底捞(北京9店)95号桌声称吃出异物,并要求海底捞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的男子。

3、证人张某(海底捞集团事务部部长)证言及辨认笔录:海底捞北京9店一名男顾客因在辣锅内捞出老鼠,要求店铺赔偿500万元,且该顾客称此事一旦曝光将对我公司产生很大影响。为了防止事件扩大,我提出2万元的解决方案,该顾客未同意。

经辨认,指认出郭立城就是案发当晚在95号桌用餐,并声称吃出异物要求海底捞赔偿人民币500万元的男子。

4、证人胥某、侯某、郑某(均系海底捞北京9店职员)、阴通(海底捞北京9店服务员)、文某(海底捞北京9店质检员)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在洗菜以及给95号桌传锅、传菜时锅内、菜品无异样;在95号桌顾客吃出异物后,及时将该情况上报经理和公司。另外,店内的菜品、底料之前未出现过质量问题,且会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证人阴通、文某辨认出郭立城就是案发当日在海底捞(北京9店)95号桌用餐的男子。

5、证人邢某(郭立城之妻)证言: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我和郭立城到海底捞马家堡店内吃火锅。吃了20分钟左右,郭立城从辣锅里捞出一只老鼠,之后要求店内解决。因为有其他事情,我先行离开,处理好事情后又回到海底捞餐厅接郭立城。郭立城说店内来了几个人一直和他赔礼道歉,但没有处理结果。

我以前在家中没听郭立城提起过火锅店吃出死老鼠案例的事情,但在海底捞吃饭当天郭立城和对方店员说了此事。

6、视听资料:(1)郭立城拍摄的视频,内容为其在火锅内捞出老鼠后录制的多段视频资料,其中一段显示:“我是郭立城,郭立城在海底捞马家堡店消费……吃到一只老鼠,不知结果最终怎么解决……”;(2)海底捞提供的录音,内容为魏某等海底捞工作人员与郭立城沟通协调的过程,其中一段录音显示魏某:“多少钱,您说”,郭立城:“500万”;另一段录音显示魏某:“向公司了解,这500万肯定是够呛”,郭立城:“够呛,我不管,我就知道我的生命受到了威胁……你想,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你的食品安全,你的质量是怎么样?那就这样吧,我把视频放到央视,我把食药监总局叫来,我作为一个消费者,我有权利申请我的诉求……”(3)海底捞店内监控拍摄到的郭立城在海底捞就餐的过程,其中18:09:45左右郭立城掏兜、18:09:54左右有一些异常举动、18:11:20左右叫服务员。

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郭立城与魏某微信沟通的过程。其中2018年11月15日,郭立城向魏某发送多张照片,一张照片显示为焦点访谈、北京新闻、国家消协、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的联系方式,一张照片显示为国家食药监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举报中心的地址,一组照片显示为空白民事起诉状。

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郭立城手机中恢复并提取了相关电子数据,包含郭立城拍摄的视频资料、微信聊天等内容。

9、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郭先生报警称其在马家堡公益西桥海底捞内因吃饭卫生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2018年11月15日10时许,靳某报警称11月13日顾客称在火锅内吃出异物,向店内索赔人民币500万元,当时未报警,现在要求报警解决。

10、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证明2018年11月14日,郭先生(郭立城)反应在丰台区马家堡海底捞店吃出长约3厘米的老鼠。

11、海鸿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九分公司出具的预打单、情况说明、收据:证明2018年11月13日,因郭立城事件,目前给店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该顾客消费397元,未结账;相邻餐桌因无法接待顾客导致的营业额损失约2400元;现场其余顾客不了解事件真相,亦对现场其余顾客就餐体验、店铺的经营声誉及品牌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郭立城家属代为向公司支付未结账单,并补偿营业额损失。

12、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立城持有的手机一部、老鼠一只。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郭立城的身份信息,抓获郭立城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

14、被告人郭立城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1月12日,我用矿泉水瓶从老家带回一只老鼠,这只老鼠长约3厘米,身体上没有毛,眼睛还没睁开。之前看到网上传闻说有人在火锅店吃出老鼠,店铺赔偿顾客500万,我就想去海底捞试试。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我和邢某在马家堡海底捞吃饭时,趁人不备将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老鼠放入火锅辣汤中,大概煮了一分钟,将老鼠捞出放在盘子上,找店员说吃出异物。之后陆续来了七八个工作人员跟我谈,他们提出送果盘、送餐券、赔偿2000元的解决方案,我都没同意,要求他们按照网上传闻的赔偿数额解决。店员上网查询后说可以赔偿5000元,我说小道传闻赔偿的是500万,后来他们说职权范围最多是2万元,我没答应,就将老鼠打包带走了。走的时候,店员一直追着我谈赔偿的事,我就对他们说我放弃一切赔偿,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之后到马家堡派出所做了笔录。

经辨认,郭立城指认出丰台区海底捞北京9店95号桌就是其使用老鼠实施敲诈勒索的地点。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立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为手段,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立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立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证人靳某、魏某等人的证言及录音资料能够证实郭立城向海底捞店铺明确提出并坚持索赔500万元的事实,对被告人当庭500万元系店员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举报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郭立城在与海底捞店铺协商未果后,向食药监局做不实举报,并将含有媒体及监管部门联系方式的照片发送给魏某,继续向海底捞店铺施压的事实,说明其并未放弃敲诈勒索,对被告人当庭未坚持索赔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立城虽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其辩解避重就轻,对辩护人提出的坦白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郭立城在庭审前委托家属代为支付未结餐费并补偿营业额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郭立城当庭并未真诚悔过,悔罪表现一般。因商家积极报案,郭立城并未实际取得钱款,但其行为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和警务资源,破坏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误解,行为性质恶劣,对辩护人提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不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体系,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立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先行羁押的31日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物品,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吴 恬

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苗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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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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